奥普商标转移图
违法成本低、高回报造成傍名牌产业链 从2002年开始,嘉兴王文华、温州孙作东和杭州奥普之间傍与被傍的“鼠猫游戏”一直不间断。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杰感叹,自主科技创新的民营企业创一个名牌不容易,傍名牌者无异于偷窃者,不仅坑害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所以公司这么多年来虽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还是要坚决打击傍名牌行为。据他介绍,最近半年,公司在打击傍名牌上,已经花费了800多万元。 1993年,方杰作为当时最早来杭州投资的留学生来杭创办了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并创造了浴霸这个全新的卫浴电器,在改变中国人卫浴习惯的同时也缔造了一个全新的行业。2002-2009年,奥普连续7年获全国同类产品销量、市场占有率第一名。奥普品牌也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公司也在2006年登陆香港主板市场,近年来奥普都位居杭州市外资企业税收贡献前30强。作为行业领头羊,杭州奥普还先后以起草小组组长身份参与了《浴霸通用技术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全国集成吊顶行业标准起草等工作。方杰本人也获得了中国首届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杰出创业奖,2007年度浙商社会责任奖等诸多荣誉。 但就是这样一家拥有诸多荣誉的杭州奥普,也正好成为了傍名牌者眼中的“猎物”。长期以来,建材和家电领域一直是傍名牌的重灾区,知名品牌奥普自然也难逃被傍的命运。 国内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知名的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曾经代理过宝马股份公司的“BMW(宝马)”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系列案件,该案件曾被列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09年度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违法成本低、高回报是傍名牌现象的根本原因。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宁望鲁也认为:“现在傍名牌的活动比较猖獗,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违法成本比较低,从我们国家目前的这个法律规定来看,处罚幅度相对不是太高,即使被处罚了他仍然有利益可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就有恃无恐。”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所长周长玲副教授也认为,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傍名牌行为的处罚力度非常有限,相对于直接造假或者侵权使用别人的商标,显然“傍名牌”行为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周长玲认为:“如果直接假冒商标他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成本相对来说就比较高,风险也大,但现在针对这种隐蔽的傍名牌手法,由于法律不健全没法制裁他,所以他还合法化了。” 崔强告诉记者,此前杭州奥普已经通过司法程序起诉浙江凌普公司,在要求诉讼保全后发现,浙江凌普公司账上只有区区20万元,而公司法人代表林珠仅在嘉兴,林珠便拥有11处房产。 “我们是一家公众公司,每年都是纳税大户,也参与很多公益活动,积极回报社会,承担社会责任,但是这些傍名牌企业,公然通过非法手段转移公司资产,降低傍名牌违法成本,十分恶劣。”针对这种资产转移手法,方杰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同时追究其个人连带责任,让其个人非法所得无所遁形。 对傍名牌现象需要坚决打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宁望鲁表示,近年来,全国工商机关对侵权仿冒、靠“傍名牌”牟取不法利益的企业予以坚决打击,多次组织部署查处不正当竞争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傍名牌”案件,因为它一方面损害了市场竞争对手的利益,另外一个坑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工商总局这几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协调开展了一系列大的打击傍名牌的专项行动。 实际上除了工商等行政部门,浙江省委、省政府多届领导都对保护奥普名牌、打击傍名牌现象作出批示,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批示“所反映的假冒问题是关于‘信用浙江’建设的问题,要引起有关领导与部门,特别是有关市县的重视,不能搞地方保护主义。”曾任浙江省委书记的张德江也曾做过批示。 今年4月,针对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的傍名牌行为,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发出“关于查处涉嫌侵权奥普集成吊顶产品的通知”,认定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的“aopu奥普”商标与杭州奥普的商标产生了混同,涉嫌侵权,要求进行查处。今年6月,浙江凌普公司所在地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浙江凌普公司笼统使用“奥普集成吊顶”名称与浙江省著名商标“奥普”商标的产品相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构成侵权,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不法行为。今年9月28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江凌普公司在各地市场经销含有“奥普集成吊顶”字样的产品一律进行依法立案查处。 专家点评1 商标维权须趁早 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张亚洲 “凌峰奥普”的行为看似荒诞,但这台大戏中粉墨登场的却都是“角儿”。 “奥普”案件究其根本是市场和利益之争,但可悲的是抛却了诚信,这种“竞争”的不正当性昭然若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假冒到仿冒,侵权形态已经发生了变化。商标侵权由起初的假冒盛行到今天的仿冒盛行,已是不争的事实。仿冒与假冒的区别,一个是“相同”,一个是“近似”,二者担负的法律责任却大相径庭。对于仿冒,可以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而对于假冒,就只能要求他们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所以“聪明”的侵权者,既要得利,又要避免牢狱之灾。如果仿得不够像,得利就无从谈起;仿得太像,足以以假乱真,就有可能涉嫌犯罪(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得不偿失。这样就需要选择中间线路,近似而不相同,得利而不涉刑,大不了承担民事责任 和行政责任,不过如此。 其次,从单边作战到协同作战,团队的力量开始显现。“凌峰奥普”的一系列行为,已经不是单边作战,更非散兵游勇,他们有很完整的组织体系。研究后我们就可以勾勒出这个体系的概貌:(1)知识产权团队,任务是整个商标资源,应对商标方面的任何问题;(2)生产团队,负责构建凌峰奥普公司,这个公司没有实质意义上的资产,最大的价值在于它的“虚”名;(3)销售团队,负责将凌峰奥普的产品销售出去,尤其重要的是回收货款。尽管销售商是凌峰奥普,但实际收款的却是个人。这样即使被诉,至少也查扣不到货款,方便逃避责任。 第三,知识产权的隐形存在,妨碍了我们的保护意识。所谓隐形存在,是指诸如商标、专利这些权利不是以有形的“物”为载体,不像房产、土地、设备甚至资金触手可得,因此总是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但其法律风险有时会在若干年之后集中爆发,不可小觑。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品牌商标:其一,是进行商标监控。不仅对自己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维护,还要关注别人申请商标的行为,做到知己知彼。既然侵权者都有了研究知识产权的团队,知名企业就更需要成立这样的组织。而很多企业也已经这样做了。 其二,一旦发现商标被侵权,应该积极维权,不能等“李鬼”们壮大以后才诉诸法律,以免出现仿冒问题尾大不掉的被动。商标保护行动不仅包括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维权,更意味着对消费者和经销商的信誉维权。因为一旦“李鬼”进场,首当其冲受到利益侵害的是经销商,而对消费者来说,负面影响则是隐性的,其结果是他们对正牌产品敬而远之,这也意味着企业前期投入的品牌营销费用打了水漂。因此,商标维权须趁早。 专家点评2 谋一时之利注定要失败 杭州安德维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郭羽 奥普商标事件,寻其究竟,其实就是一次另类的特殊商战。企业遭遇“傍”名牌,应该同样用商业的手法来处理应对,要调动所有资源,立即成立应对小组并聘请资深的知识产权律师对事件进行分析,做出相关部署。 首先,与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的及时沟通很重要,第一时间做出一些反制措施防止事件负面效应的进一步扩大。同时,这一时期,企业应增加自身品牌的宣传力度,提醒消费者明辨是非。在销售上,则要进行点对点的对抗,不给傍牌者喘息发展的机会,要在市场一线压制它。从根本上说,要充分发挥企业产品的创新能力,研发生产出对方无法模仿或者要付出高额成本的产品和技术,在定价上要贴近消费者。总之,要尽量用企业的整体实力和对方去进行对抗。即便是暂时损失点利润去压缩对方的生存空间也是十分必要的,让对方在产品上落后于你,在价格上也没有任何优势,这样仿冒者也就没有了生存空间。 其次,为了防患于未然,企业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中国的《商标法》借鉴的是德国的相关法律,在商标注册和裁判上存在一些漏洞,但同样的问题在德国则发生得很少,究其原因是因为德国的商业环境相对诚信。这也说明,商业文明和秩序的缺失,更凸显自我保护的重要性。作为企业家,我也希望更了解实际情况的各省工商局能有商标案件的裁判权,这样商标案件的处理才能更加快速、果断,不至于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 第三,从另一个层面而言,我觉得“奥普”事件看似平淡,实则惊心动魄,背后有很多值得玩味的地方。我看了这个案例,很想见见王文华,和他谈谈心。如此长时间的准备,如此精心的策划,时间和空间上的精准拿捏,让我相信他和他的团队必定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很高的智商。中国的经济形势这么好,这样一个团队,只要他们想,完全可以自创一个品牌,何必要去冒这样的风险?也许中国很多商人是缺少信仰的,不知道赚钱是为了什么,正确的价值观是什么,缺少对于理想的追求,认为更多的金钱是唯一的目标。所以他们足够聪明,但没有大智慧;他们有能力,但是喜欢投机取巧;他们会利用法律的漏洞,但是理解不了“公平、公正”才是所有法律的终极意义。然而,没有这种理解力,没有对商业文明的体会,王文华们只能去谋一时之利,而永远无法谋取一世之利。人生观、价值观偏差的人注定要失败。来源: 大洋网本文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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